在我们能够探讨如何批评或证明一个道德法典是正当的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说明对一个人或一个社会来说,什么是“道德”,或者“道德法典”。为了进行说明,我们只能简单地自问:我们将对一位人类学家发出什么样的命令,促使他开始实地考察。调查原始人的道德法典,详细说明自己在寻求什么呢?我们的命令应当能够解释一个社会道德法典与它的习俗以及制度“规范”之间的差异。理想的是,划出一些相当清楚的界限,即使随着实际的目的,我们最终可能纠正自己这里可能犯下的任何错误的过程,这种划分将变得清晰起来。
(甲)社会道德体系的本性
人们都赞同这样的说法,即使不是所有的社会,也差不多是所有的社会都存在着不同于法律制度的行为约束体系。在这一部分中,我将充分地说明一种这样的体系(下一节将着重说明其他的体系),我们称它为社会的“道德法典”。
什么是社会的“道德法典”?一个群体有某种适于内部所有个人的道德法典。因而让我们从个人的道德法典开始讨论,从广义上说,我们可以称为一个人的“良心”的东西是什么呢?人们起初可能试图强调,每个人都有道德法典,但情况显然并非如此。婴儿就没有道德法典;一个三岁的孩子可能不去翻腾冰箱,这仅仅是因为他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打屁股。这样一来,我们就不想强调他有一种道德法典了。事实上,一些成年人似乎也从未超出这种水平,更简单地说,他们根本不具有道德法典,即便是我们认为自己可以说他们有道德法典的话,那种法典也仅仅处于原始水平。他们缺少的是什么呢?我提出以下几方面特征,一个具有这几方面特征的人就确实具有道德法典,正常的成年人具有所有的这些特征,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人与人之间迥然不同。如果一个人缺少下面的某种特征,我们或许可以说,或许不可以说他有一种“道德法典”,这要取决于我们的语言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