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隐含的普遍性原则受到质疑时,这种问题不会产生。如果原则建立在我们的语言体系中——是可从超价值评价角度给予辩护的,但不是命令似的——价值术语就不会因某种特殊用途而被占用。任何人——不管他的评价观点如何——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它们。这是我一直在捍卫的观点的成果之一。情感的分析,连同它的心理学背景,暗示出任何说话者都将轻松认识到:违反原则无利可图。
在《伦理学与语言》的第六章和第五章的第一部分,我曾碰到同样的问题,只不过在前者,我讨论的是具有说服倾向的定义,在后者,我解释了在什么条件下不具有说服倾向的价值术语会被赋予认知的意义。
现在我要表明(尽管非常简略),我与理查德·黑尔的分歧程度。他认为惟有他的规定主义(一种近似的情感主义)才是分析的第一步,而且是危险的一步,如果被孤立使用的话,因为它可能导致人们不负责任地作出判断。所以他为自己的分析加上了可普遍化性的论点(类似于隐含的普遍性),希望借此提高我们作出判断时的责任感。他认为,他的分析的第二部分完全是对第一部分的补充,是对它的新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