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份《‘国民分治’疏》,百里溪建议:
一、国民分无个等级:奴隶、平民、公民、贵族、王族。
“奴隶”是过渡身份,外来奴隶五年后可自动变为平民。但是考虑到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大明国依然将高速发展,“奴隶”在明国将长期存在。依据大明国的律法精神,奴隶在大明国拥有“生命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伤害奴隶性命,奴隶可以向官府自己赎买自己,提早改变身份。但奴隶没有财产权、生育权和政治权利;
“平民”是大明国民,可以享有生命权、财产权、工作权、生育权、交税权、参军权等,作为人族的基本权利。伤害平民性命的,要以命抵命,除非用功勋或爵位“赎罪”。但是平明因为对于国家没有贡献,不享有政治权利,比如当选“村长”、“乡长”、“游缴”、“议员”等国家官员或贵族;
“公民”不但享有所有“平民权利”,还享有政治权利,例如:当选官员、参加竞选议员等。伤害“公民”性命的,即便以功勋和贵族爵位,也无法“赎罪”。
“贵族”分为“勋爵”、“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公爵”、非王室不得“封王”。贵族归于“贵族院”管理。贵族享有充分的“参政”和“议政”的权利。国家对贵族的“封建领地”,贵族只是享有受封领地产出的“财务权”。贵族的的继承采用降等继承制度,每一次继承爵位降一等级。贵族的产生只能依据“军功”和“功勋”多少产生。贵族必须照常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