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这就是那些社会学学派试图去做的事情。根据该学派观点或其原则,如果人们坚持该学派的原则,那么,就不存在一个客观的道德真理;因为每种道德都只是它所属时间和地点之条件所需要的规范,且最大可能地促进接受它的社会对其进行维护。然而,人类精神与这种观点并不吻合。这种观点并不必定导致人们认为,在道德或道德信念中有着不断持续的进步。诚然,这是显而易见的,即某个种族或年代的道德法典在某些方面稍逊于其他种族或时代的道德法典。事实上,对于相当宽广的道德原则,人们有着一种先验的洞察力,这种洞察力能够分辨出关于这些原则认识的充分程度。不仅存在着许多这样的法规,它们能够被描述为通过追溯其历史原因来解释其变化;而且存在着一种道德真理系统,正如所有的真理都具有其客观性一样,对于该系统及其内容的探究我们也是非常感兴趣的。根据这种观点,那种社会学学派的追问只是游离于真正的伦理学问题之外。它没有触及我们最想去回答的问题。[24]
二、“善”的意义
那些关于善或价值的本性之主要争论是围绕内在善(intrinsically good)问题展开的。因为,大多数价值理论可划分为以下两类:一类将善看作一种属性;另一类则将善看作具有价值的事物与其他东西——即那常常但又不总是被说成是心灵的某种状态,诸如,由对象引起的愉悦,或对之的渴望,或对之的赞许,或寻求着那种通过对象得以满足的心灵愉悦状态——之间的一种关系。以下一点似乎是清楚的,即:任何把善看作善的事物、与其他东西之间的一种关系之观点,将否认内在善的存在。因为若称一事物是内在善的,便意味着,即使没有其他东西存在该事物也是善的。作为一个关于价值的关系观(a relational view of value)的拥护者,佩里教授寻求理由去支持这一说法,即认为,价值的关系观点不会涉及对内在价值的否定。他明确认为,对于他的观点来说,对内在价值的否定如果不是致命的,也将会导致不利的后果。对其理论的“一种……严厉的反对”,他说道[25],“是基于内在价值的本性上的。我们认为一事物是内在善的,‘在那里,就事物的一特殊状态而言,我们认为它是有价值的——是一件善的事物——而且事物的这一特殊状态将是存在的,即使没有其他东西存在,或同时存在或后来存在。’”[26]如果把价值从事物与对之发生的兴趣这一关系中驱逐出来的话,事物具有存在其自身中的价值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中,价值似乎一直是被借用的,而从未被拥有过;价值只是借助没有自身光源的反射光而发亮的。